起拍价400万港币的“黄花梨”遭遇流拍,拿去鉴定却被告知实际价值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藏家一怒状告拍卖公司,要求返还收取的基础费和运输费,并双倍赔偿收取的费用16000元。近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返还一半基础费7000元,退还全部运输费2000元,驳回该藏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藏家:被拍卖公司误导开高价 郑先生是广州本地人,1999年左右,他在海珠区德兴路广东省土产公司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柜子,当时柜子的标价是8800元,最后以4800元价格成交,当时他并不清楚柜子是何种木料。 郑先生称,2012年5月25日,由于越秀区某拍卖公司专业鉴定人员失误鉴定,称他的物品柜是黄花梨木料,价值极高,最少值港币400万元,故误导他将物品委托该拍卖公司拿往香港拍卖,还先行收取了报关费、运输费,双方于当日签订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参加拟定于2012年10月至11月底前在香港举行的“香港2012·秋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 。 合同签订之日,郑先生向拍卖公司一次性支付拍卖基础费14000元、运输费2000元,约定若拍品未成交,上述费用不予退还;拍品成交的,郑先生按成交价的10%支付佣金给拍卖公司。拍品由郑先生自行保管,以图片形式拍卖。 但到了拍卖之日,起拍价400万港币的“黄花梨”物品柜却遭遇了流拍。郑先生称,之后他委托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确定物品柜为紫檀属花梨木料,实际价值不超过3万元。2013年6月,郑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拍卖公司:是藏家自身太过于自信 拍卖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未对拍品进行过鉴定,拍卖公司也并非鉴定机构,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在委托人有需要的情况下,介绍相关人士为其提供咨询意见,委托人采纳与否,他人无权干涉,更何况最终起拍价是由委托人提供意见,拍卖公司无权干预。 而郑先生前往拍卖公司洽谈时,只带了一小块木板给咨询人员看,咨询人员看后回复说近似黄花梨木,建议郑先生到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专门鉴定,但郑先生却坚信其物品就是黄花梨木。在没有作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下,郑先生要求将起拍价定为港币400万。由于当时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经目测后认为拍品近似黄花梨木,所以才在合同附件上填写“黄花梨柜子”。 拍卖公司提供的一份《优惠申请表》还注明:优惠原因为客户东西不错,应交28000元,先交16000元,成交后再补12000元,未成交不补款。 拍卖公司认为,投资艺术品或进行艺术品的拍卖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委托人不能因为拍品流拍而归责于他人。 法院判决 拍卖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针对郑先生提出的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行为,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拍卖公司作出“近似黄花梨”的结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故郑先生要求解除拍卖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拍卖公司是否尽到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可见,拍卖企业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必要的鉴定、是否核实拍卖标的有关情况,是衡量拍卖企业是否谨慎经营和尽到专业机构应有的勤勉、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接受郑先生委托时只是判断拍品为近似黄花梨,在郑先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没有其他充分依据使拍卖公司确信拍品属于黄花梨木质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即接受委托,并在拍卖合同上将拍品标注为“黄花梨柜子”,还印制拍卖图录进行展示,而不作出“近似黄花梨”的标识,其行为有悖专业拍卖机构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但拍卖公司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付出了一定劳务,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报酬比例以其收取的基础费50%即7000元为宜。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公司退还郑先生基础费7000元,退还运输费2000元,驳回郑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编辑:盘古收藏网 来源:信息时报) |
视点
商讯
|